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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志愿服务条例》
2018-01-01 00:00

《志愿服务条例》已经2017年6月7日国务院第175次常务会议通 过,现予公布,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。

总  理   李克强

2017年8月22日

 

志 愿 服 务 条 例

 

第一章  总    则

 

第一条 为了保障志愿者、志愿服务组织、志愿服务对象的合 法权益,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,发展志愿服务事业,培育和践行社会 主义核心价值观,促进社会文明进步,制定本条例。      

 

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志愿服务以 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。      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,是指志愿者、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 愿、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。      

 

第三条 开展志愿服务,应当遵循自愿、无偿、平等、诚信、合 法的原则,不得违背社会公德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, 不得危害国家安全。      

 

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,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,促进广覆盖、多层次、 宽领域开展志愿服务。      

 

第五条 国家和地方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 调机制,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、协调指导、督促检查和 经验推广。

 

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;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。